阜阳市颍东区鼓励外来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来颍东区投资兴业,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颍东区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税收缴纳在本地的法人、其它组织及个人。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条 鼓励在颍东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优先发展煤基新材料、新型建材、食品加工、印刷包装、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生物医药、林产品加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产业。
第四条 入驻颍东区的企业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扶持的项目,由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争取扶持及补贴资金。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一节 工业项目
第五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容积率1.0以上的工业项目,单独选址,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项目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200万元/亩(不含200万元/亩),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3万元/亩;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5万元/亩。
2.符合动工建设条件并且交地后3个月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12个月内主厂房完工并投产的,达到投资强度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3万元/亩。
3.企业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且按合同约定达到投资强度、投资速度的生产厂房,100%面积为3层(特殊行业规定只能建单层厂房的,檐口高度达到9米以上),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3万元/亩;100%面积为4层,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4万元/亩;100%面积为5层,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5万元/亩;100%面积为6层以上,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6万元/亩。
4.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亩不足15万元/亩,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2万元/亩;年纳税额达到15万元/亩不足20万元/亩,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3万元/亩;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亩,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4万元/亩。
5.上述4项扶持发展基金可累计计算,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不超过10万元/亩。
6.在以上扶持的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不足2亿元的,每亩再扶持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不足3亿元的,每亩再扶持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不足4亿元的,每亩再扶持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亿元不足5亿元的,每亩再扶持4万元。此项扶持资金待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合同约定之日起,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合同约定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不含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下同),前3年按10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50%奖励给企业(凡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后两年在此项奖励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第七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合同约定之日起,5年内年纳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扣除第六条奖励后的纳税额)另给予企业5%、7%、9%、11%、13%的奖励(第六、第七条奖励不得超过地方实得部分)。
第八条 租赁乡镇工业集中区、乡镇创业园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缴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租赁颍东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生产且年纳税额每平方米150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税收在颍东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和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每月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元和6元补助。
第十条 对于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租用颍东经济开发区研发、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给予2000平方米以内前两年免收房租的优惠;对于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租用颍东经济开发区研发、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前两年免收房租的优惠。对于认定为市级以的高新技术产业,租用乡镇工业集中区、乡镇创业园研发、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给予2000平方米以内前两年免收房租的优惠。
第十一条 在颍东区经济开发区、煤基新材料产业园、新型建材产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及乡镇工业园内建设的企业,企业职工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对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建设公租房并享受公租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产权属企业所有(不得改变用途和出售)。
第十二条 入驻颍东经济开发区、煤基新材料产业园、新型建材产业园独立选址的新建工业项目,工业生产厂房及仓库应缴纳的相关规费按《阜阳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阜政发〔2013〕2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生产所需的企业员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招聘。企业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提升培训,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相关政策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对列入省“861”计划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后,对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完成投资额在1-2亿元(不含2亿元)的,补助20万元;完成投资额在2-5亿元(不含5亿元)的,补助50万元;完成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有关部门帮助申报国家、省、市各类工业发展引导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鼓励国内发达地区政府、开发园区、央企和跨国公司来我区设立合作园区,发展飞地经济,6年内缴纳的企业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给予100%奖励,用于支持园区发展。
第二节 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十七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颍东区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具体奖励扶持政策按照《颍东区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颍东区发展现代服务业项目,具体奖励扶持政策按照《颍东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投资建设非营利性教育、公共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的用地,实行有偿划拨方式供给,划拨土地价格以土地征收综合成本价格计算。
第三节 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符合“一事一议”的项目范围:
1.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单个工业项目。
2.围绕主导产业,利用标准化厂房新引进的多个工业项目(含配套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合计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
3.利用乡镇工业集中区、乡镇创业园标准厂房新引进的多个工业项目(含配套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合计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
4.现代农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一事一议”参照《颍东区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暂行办法》、《颍东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5.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及其它需列入项目。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全程帮办制,进行并联审批。凡入驻颍东经济开发区、煤基新材料产业园区、新型建材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颍东开发区、行政服务站给予代办;入驻乡镇工业集中区、乡镇创业园的工业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给予代办。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帮助企业留住人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限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在企业工作期间按其等额标准的50%年终给予奖励。
第五章 政策审定及兑现
第二十三条 预审。区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项目预审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入驻预审。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及时组织审议,提出政策支持意见,并确定项目服务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方或载体单位需向区招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或股东身份证明;3.招商引资协议;4.营业执照;5.验资报告;6.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书;7.企业《土地使用权证》;8.纳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审批。自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召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例会,由区政府常务区长或分管区长牵头,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初审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兑现。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依据会议纪要及载体单位出具的审核证明,相关部门给予兑现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新建项目、区内企业再投资新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技术支持:龙讯科技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