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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1 00:00  供稿:赵刚  来源:颍东区政府  阅读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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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推动商贸流通现代化,增强商贸流通业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业在全区经济中的比重,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上规模。凡年成交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并依法纳税的专业市场或批发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凡年商品零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并依法纳税的零售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凡年住宿餐饮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

二、鼓励投资建设商场、大卖场。凡在颍东区纳税的商场、大卖场,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前3年按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不含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下同)的2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1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的,前3年按25%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15%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前3年按3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20%奖励给企业。

三、鼓励投资建设大型专业市场。凡在颍东区纳税的专业市场,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前3年按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2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前3年按35%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25%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前3年按5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40%奖励给企业。

四、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凡在颍东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前3年按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15%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前3年按3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2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前3年按5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40%奖励给企业。物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与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按技术与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标准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重大商贸流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1.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或运营的,投资企业持有物业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等综合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具有展示、洽谈、交易、结算、配套服务等功能的专业市场项目。

3.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8亿元以上(含8亿元,不含住宅投资金额),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营业性建设面积不低于50%,总体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的城市综合体项目。

4.新引进的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项目。

5.新引进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新引进的同类行业品牌项目10个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的演艺、美食、休闲等特色商业街区项目。

6.新引进的达到国家4A 级以上评定标准的旅游风景区项目。

7.新引进的成片开发、以现代服务业某种业态为主题的产业集聚区,如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动漫制作、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新引进的同类项目10个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的主题产业园区项目。

8.新引进的营运资本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小贷公司、基金公司、典当行等金融业项目。

六、鼓励发展金融服务业。凡在颍东区投资金融服务业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给予10%奖励。

七、鼓励创建特色专业街区。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新建、改建的商业特色街(区),经验收合格后,运作正常的,一次性奖励管理主体5万元;被评为省级商业特色街的,一次性奖励管理主体10万元。

八、鼓励农贸市场改造或新建菜市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乡镇农贸市场,新建或改建营业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或超市化经营的菜市场, 奖励10 万元;2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万元。农贸市场建立检测检验设施,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九、鼓励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和会展业。鼓励组建商贸物流服务业行业协会,对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能够按照政府主导、行业主办,积极开展举办美食节、服装周、艺术剪纸、烹饪大赛、名优名品展等活动并达到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给予2-3万元经费补助。对承办国家、省、市各级会展成效显著的,奖励承办单位5万元。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展的企业,给予30%的摊位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

十、鼓励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完成销售额(营业额)增幅目标任务的(以超额完成全区年增幅目标为准),奖励企业1万元。对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增幅25%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25%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5%的住宿、餐饮企业,奖励3万元。对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5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奖励1万元。

十一、鼓励乡镇、街道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除区级重点商业项目外(含大型物流园区、专业市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培育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纳入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坚持正常报表一年以上,每增加1户奖励乡镇、街道3000元。对新增企业纳入限上统计的和已纳入限上统计的个体企业转为法人企业的,奖励1万元。新增限上企业,前5年按企业缴纳税金的地方财政收入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凡纳入全区限上统计且发展前景较好的商业企业,符合担保条件的,区财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优先予以担保。

十二、本办法适用范围。在颍东区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含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购物中心、各类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建设、特色商业街区等)。奖励扶持资金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的区财政实得部分。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上述全部扶持奖励办法,按照“同时同类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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